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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办公厅】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公司法》第172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证券法》第29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共三份。
  2、申请报告共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境外投资银行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推荐报告,共三份,一份为原件。
  4、有权部门对外债额度的批复,共三份,一份为原件。
  5、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提供立项批准文件。
  6、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7、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
  8、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9、有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共三份,一份为原件。
  10、公司章程,共三份,一份为原件。
  11、法律意见书,共三份,均为签字件。
  12、发行人或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共三份,一份为原件。
  13、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草稿),共三份。
  14、发债说明书,共三份,可事后备案。
  15、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共三份。
  16、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共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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