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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部保密工作守则
【时间:2003年09月02日】        【来源:办公厅】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为做好我部保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 秘密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 机密事项

  1、 未公开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证券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保密期限为收到指示至可公开指示;

  2、 未公开的对有关证券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措施,保密期限为拟定方案至公开实施;

  3、 报国务院的涉及证券工作的请示、建议,保密期限为拟定请示、建议至公开实施。

  (二) 秘密事项

  1、 会领导对发行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批复中未予公开的内容,保密期限为批复下达至对外公开。

  2、 正在讨论,尚未公布的政策性规定,保密期限为开始讨论至正式公布。

  3、 发行监管部、部务会、反馈意见会、预审会及需保密的各类会议的讨论过程。会议讨论过程的保密期限为永久。

  4、 企业申报材料,保密期限为收到申报材料至刊登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5、 每次发审会议的讨论过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保密期限为撰写纪要至正式给企业下达文件,其余事项的保密期限为永久。

  6、 发行监管部办文及签报的内容及办理过程,保密期限为开始拟文至文件正式公布或签报内容经批准可以公开。

  7、 举报信的内容及办理情况,案件的查处情况,保密期限为受到举报信至处理结果可以公开。

  8、 需保密的文件,在计算机内必须加设密码。

  (三) 已标注密级由我部负责处理、协办、会签的文件,按相应密级规定处理。

  二、 正在办理中的涉密文件,应注意保密,下班前应锁入抽屉。办理完毕后,除需归档留存的原稿及有关签报交文件专管员存档外,其余稿件应予销毁。销毁文件须用碎纸机粉碎,或放于文件室内的销毁文件箱中。凡起草中的文件及签报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场所。

  三、 借阅或因外出开会、调查而确有必要带出设密级文件的,应经部领导批准,并在文件管理员处登记,使用中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

  四、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保留或复印设有密级的文件。

  五、 保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限定在部领导批示的传阅范围之内。

  六、 部内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应认真学习《保密法》、 《实施办法》及《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若出现泄密事件,将按有关法规和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发行监管部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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