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证券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检查办法》(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就2001年对证券公司的专项现场检查工作,机构部向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发文,进行了如下安排:
(一)检查对象
各派出机构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要全部检查;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含证券服务部)数量在50家以下的,要全部检查;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含证券服务部)数量在50家以上的,各派出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检查力量自行安排检查数量(但不得少于50家)。
(二)检查期限
证券经纪业务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从3月中旬至6月底。 证券承销业务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从8月初至9月底。 证券自营业务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从10月初至11月底。
(三)检查内容
1、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见附件1、经纪业务现场检查清单) 2、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见附件2、承销业务现场检查清单) 3、证券自营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见附件3、自营业务现场检查清单)
四、检查要求
各派出机构要认真组织力量,落实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分别向各检查对象发出书面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要求等事项。 (二)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公司检查办法》,遵守检查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三)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报告,并在该项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我部(检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有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报告。
附件一、经纪业务的检查清单
A: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八条、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二条、五十二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字[1999]14号);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6、《关于报送2000年度统计资料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0]46号); 7、《关于对证券营业部名称进行规范的通知》(证监办发[1999]26号); 8、《关于印发〈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及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3号); 9、《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 10、《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 11、《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 12、《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13、《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 14、《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35号); 15、《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B:公司层面的检查
1、公司是否有经营经纪业务的许可; 2、公司负责经纪业务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3、与公司负责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座谈,了解公司是如何从财务、人员、信息交易系统等方面对其下属证券营业部进行管理;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有: (1)公司拨付下属证券营业部营运资金的明细,总额是否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80%; (2)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管理模式; (3)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模式; (4)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的现场稽核方式、频次; (5)公司的网络系统是否能随时反映或掌握所属营业部的交易情况(及时的或隔天的); (6)公司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否达到证监会的要求; (7)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期限、内容; (8)公司所属营业部共有哪几种交易委托方式,有无需要向证监会申报才能开展而没有申报的委托方式; (9)公司对返佣问题的政策; (10)有无专门的为经纪业务提供咨询的研究部门,是如何与所属营业部交换研究成果的; (11)有无服务部,公司是否建立了证券服务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取了何种措施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 (12)公司经纪业务是否与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严格分开,是否有制度做保证。
C:营业部层面的检查
1、注册情况 (1)证券营业部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营业许可证,是否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2)证券营业部是否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情况,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3)证券营业部是否下设证券服务部,下设的证券服务部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撤销已设证券服务网点的情况,其它远程终端是否有演变成营业场所的情况; (4)证券营业部是否为客户提供网上委托交易方式,有无证监会的批准; (5)证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是否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资格审核。 2、业务情况的检查 (1)客户资料的保存是否完备; (2)是否存在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个人开立多个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的情况; (4)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是否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 (5)买卖成交后,是否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6)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是否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 (7)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是否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 (8)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有无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情况; (10)证券公司有无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11)是否以交易佣金分成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 (12)证券交易的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3)是否有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情况; (14)是否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情况; (15)是否有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的情况; (16)是否有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情况; (17)证券公司有无为客户保密的具体措施; (18)交易是否如实进行记录,是否有虚假记载; (19)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是否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是否作出委托记录; (20)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记录是否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21)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是否真实,是否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22)客户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是怎样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是否明确。抽查部分客户的开户资料、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 (23)营业部有无开展证券自营业务,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自营业务,有无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4)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2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是否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 (26)客户交付营业部代管的债券有无妥善保管,是否存在挪用客户债券用于回购的情况; (27)营业部是否存在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行为; (28)营业部是否存在将客户的证券借与他人或作为担保物的行为; (29)是否存在在远程服务部为投资者提供开户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30)是否有为客户提供关于证券融资担保的行为; (31)营业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及内容。
附件二、承销业务的检查清单
A、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1、《证券公司检查办法》(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3、《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 4、《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 5、《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 7、《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 8、《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5号); 9、《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 10、《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50号); 11、《关于加强承销商备案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机构部便函[2000]11号); 12、《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中国证券业协会2000年 3月15日发布)。
B: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1、公司是否有《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以控制风险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行部门的设置和管理架构; (2) 项目的立项决策程序、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3)是否按防火墙原则,在投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设定了物理和制度上的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机制; (4)是否设立了内核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相应的内核程序,内核小组是否在证监会备案; (5)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行部门进行检查,稽核的方式和频次; (6)是否建立了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 (7)是否建立了工作底稿和档案制度。 2、公司负责承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或是否通过取得从业资格必要的课程考试; 3、公司对其证券承销业务人员的继续培训计划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期限、内容? 4、有无专门的为承销业务提供咨询的研究部门,是如何与投行部门交换研究成果的; 5、适应核准制和保荐人制度的推出,公司在发行人筛选(质量评价体系)、辅导和跟踪,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内部激励,提高人员素质和档案管理上做了哪些准备。
C:业务的检查
1、是否按制定的立项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和作业标准操作以控制风险; 2、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是否完备; 3、内核小组的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做了尽职审核; 4、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规定收取包销佣金和代销佣金; 6、单项包销金额和同时包销总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7、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充分披露; 8、是否按规定按期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和承销工作报告; 9、是否有公告的信息与证监会审定的内容不致的情况; 10、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进行了核查,是否出现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11、主承销商作为知情人对发行人公告前的内幕信息是否有泄露; 12、在承销业务中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行为; 13、在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和国有股转配中承担的承销风险; 14、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承销企业债券; 15、承销地方企业债券是否做了充分的市场调查与可行性分析,卖不出去自已包销的金额有多少; 16、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金额多少,是否超过净资产的80%;是否有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 17、代垫的到期企业债券金额多少,是否制定了追讨方案。
附件三、自营业务的检查清单
A、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1、《证券公司检查办法》(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1996]6号); 4、《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 5、《关于填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86号);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 7、《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B: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1、经纪类证券公司是否有自营或变相自营业务行为; 2、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以控制风险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 自营部门的设置和管理架构; (2) 自营的决策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3)是否按防火墙原则,在投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设定了物理和制度上的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机制; (4)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营部门进行检查,并使自营业务有所改进; (5)是否建立了工作底稿和档案制度。 2、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3、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是否按规定填报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 4、公司对其自营业务人员的继续培训计划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期限、内容; 5、有无专门的为自营业务提供咨询的研究部门,是如何与自营部门交换研究成果的。
C:业务的检查
1、是否按制定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标准操作以控制风险; 2、有关资料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是否完备; 3、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自营证券是否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自营规模; 4、是否按规定提取了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5、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营,是否未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进行自营,未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6、分支机构包括营业部是否从事自营; 7、是否将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包括经纪、资产管理等)在人员、资金和帐户上严格分开,分开操作,尤其是资产管理业务是否有混合操作行为; 8、是否申购过自己承销股票; 9、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是否按时报送自营周报; 10、公司的自营业务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是否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12、是否配合公司自营,在各种传播媒介中有信息误导行为; 13、自营比例是否超过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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