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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部设立条件及审核程序
【时间:2003年09月09日】        【来源:办公厅】               【字号:      

■ 设立条件

  • 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
  • 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
  • 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
  • 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经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
  • 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审核程序

  •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 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逾期不开业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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