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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办理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备案事宜须知

尊敬的来客:

  办理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备案事宜前,请您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注意以下事项:

  1、来访前,请认真阅读《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

  2、如您对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的法规和政策有疑问,可向我会咨询,其他问题请向律师、会计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咨询。

  3、公司应派遣董事会秘书或负责办理公司证券事务的人员办理有关报送、补充修改材料事宜;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应出具介绍信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信息的规定和证监会办公秩序。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向交易所报告。我们正式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尽快进行审阅。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我们可能就贵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提出问题,也可能要求贵公司做进一步解释并公告。请贵公司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合理设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避免违反有关规定。

  5、备案材料应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鉴于您报送的所有材料将被存档,所以请您以黑色硬壳文件夹装订材料(与配股或发行申报材料装订要求一致),申请材料应统一编制目录,并在首页列明公司经办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姓名、名称和联系电话。文件夹侧立面应注明公司名称和所办事项。

  6、请勿通过非正常渠道干预我们的工作,否则可能会影响正常的审核进度。

  7、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谢谢合作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并购监管处

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公司声明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报来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此前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公告了董事会决议。我公司定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大会。

  我公司已认真阅读《办理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备案事宜须知》,并已了解其内容。

  公司名称:

  经办人:

  日期:

中介机构声明

  我公司接受                公司委托,为其办理关于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材料报备事宜。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了《办理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备案事宜须知》及其中所列有关文件的内容,并保证将使委托人同样了解有关内容。

  公司名称: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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