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2、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审查;
3、机构部综合处收文,经主管主任阅批后,转证券公司审核处审查;
4、审核处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转综合处;
5、机构部领导核查后,报会领导批示;
6、会领导批示后,证监会出文对申请人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表示异议或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