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稽查字[2000]35号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8年1月31日止挪用客户保证金10,979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1997年8月至9月期间,你公司所属2个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融资2,608.4万元,其中:(1)1997年8月,长沙东城营业部为客户彭长虹融资2,600万元;(2)1997年9月26日,成都营业部为客户王成平融资8.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挪用的客户保证金,1个月内收回对客户的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