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稽查字[2000]28号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下属2个营业部1996至1997年期间挪用客户保证金2,919.52万元,其中(1)1997年2月未,天河营业部挪用保证金1,951.46万元;(2)1996年8月23日,海口市义龙路营业部挪用保证金968.0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海口市义龙路营业部1996年以“周先桃”名义开设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获利11万元,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