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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广东证券公司纠正证券违规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0年03月31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稽查字[200027

广东证券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1997618日挪用客户保证金964.17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2个下属机构1997年利用128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获利62.43万元,其中:(1)1997年5月18,投资咨询部使用24个个人股票帐户参与申购延边公路,未获利;(2)1997年,上海江宁路营业部使用104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兴铸管浙江富润15只新股,获利62.4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违规使用的个人股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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