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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纠正证券违规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0年03月31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稽查字[200026

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总部19977月未挪用客户保证金205.2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总部以2位股民名义申购新股7只,售出后获利9万元,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高科技营业部等3个营业部1997年向股民透支1,463万元。其中:(1)19975月未,高科技营业部向6位股民透支33万元;(2)199711月未,银贸大厦营业部向5位股民透

6万元;(3)1997年4月22,上海崂山东路营业部向任建伟等30位股民透支1,42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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