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责改字[2002]2号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你公司在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股票买卖过程中的异常交易活动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你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在同一交易时间段内和同一基金的交易帐户上,对同一只股票频繁做出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以下简称“平行买卖”)。根据深、沪两个交易所的统计数据,在上述期间内,你公司管理的基金共发生平行买卖并成交的笔数累计有1000多笔。上述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反映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认识模糊,对《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理解不准确,在管理运营基金资产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在去年年初我会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自查的过程中,你公司对上述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了检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司内部的纪律处分,但是你公司作为上述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机构载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在调查中未发现上述不正当交易行为造成了显著危害后果,现决定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我会。
为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采取包括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在内的监管措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你公司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忠实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深刻反省,汲取教训,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针对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做到勤勉尽责,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取信于投资公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