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责改字[2002]3号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对你所为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公司)境外上市相关业务出具法律意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你所在2001年受聘为杰威公司境内法律顾问,为杰威公司香港主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证券法》、《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严格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履行尽职调查和核查责任。特别是在杰威公司间接持有100%权益的境内企业---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工商注册登记、验资报告、物业资产等方面,你所没有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准确、完整。你所及有关经办律师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保荐人撤销了杰威公司的上市计划,并退还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该公司境外上市造假一案影响恶劣,你所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决定对你所及经办律师侯立、廖开展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你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向我会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我会不接受你所及经办律师侯立、廖开展出具的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