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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通知书(长沙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时间:2006年11月06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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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责改字[2006]2号
长沙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会查明,你行在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你行建湘支行、瑞昌支行和汇丰支行分别作为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湘潭营业部、广州营业部和长沙五一东路营业部的存管银行,在明知泰阳证券在该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但仍实际以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空白转账支票作担保,并于2004年10月28日将3.228亿元分别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中划到借款人账户,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该行银行贷款,同时协助泰阳证券将1.5亿元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分别划到湖南金川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 你行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构成《办法》第三十四条“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所述情形。 为严肃证券市场法纪,现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责令你行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违法划扣的泰阳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3.228亿元划拨回泰阳证券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我会将视你行整改情况考虑是否进一步对相关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 本案涉及的泰阳证券及其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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