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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宏声、郑扬、杨宇甍、孙激情)
[2008]7号
当事人:王宏声,男,1969年出生,时任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股份)董事长,住址不详。
郑扬,男,1969出生,时任信联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布心花园一区8-103。
杨宇甍,男,1974年出生,时任信联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8幢1单元302室。
孙激情,男,年龄不详,时任浙江信联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3号院3楼3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信联股份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信联股份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在广告业务合同未履行、股权转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确认相关收益,在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2001年净利润3794.20万元(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1588.10万元,调整后净利润应为-2206.10万元)及在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中虚增2002年净利润3415.48万元(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7513.17万元,调整后净利润应为-10928.65万元)。
(二)2002年-2004年对外提供6笔担保及2起诉讼判决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2002年-2004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在2002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29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
(四)在2002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上海声广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兴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汉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迅宏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信联股份的第一、三、四、七、八大股东。该5家公司实际上都是由信联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彼此之间均为关联企业。而2002年-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中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与第三、四、七、八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2002年-2004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有关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工商资料及信联股份高管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认定王宏声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二)分别认定郑扬、杨宇甍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三)认定孙激情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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