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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邓龙龙)
【时间:2008年07月08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邓龙龙

200816

 

当事人:邓龙龙,男,19403月出生,时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福今路3号大院1103房。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太科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太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2003年至2004年,新太科技与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新技术)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大量资金往来,其中单笔发生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往来资金汇划事项有20笔,累计发生额合计22,071万元。

二、2004年中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报告不实,多计银行存款、少计被关联方占用资金

200411617日新太科技向新太新技术支付资金3,100万元,200434向新太新技术支付资金600万元,200449通过广州思玛特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向新太新技术支付资金4,900万元,200463向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300万元,200433收到新太新技术资金600万元。上述事项合计支付资金8,900万元、收到资金600万元,未在实际发生月份入账,而是推迟到2004年下半年的10月和11月入账,造成新太科技2004年中期报告中所披露的期末资金金额比实际金额多计8,300万元,少计对新太新技术的应收款8,000万元,少计对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00万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固定资产抵押事项

1997年新太新技术投资设立广州新太集团有限公司(即新太科技的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时,以其拥有的新太大厦综合楼作价90,798,661.64元投资到拟设立的广州新太集团有限公司中,1997826,广州新太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大楼作为实收资本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新太科技历次财务报告中也均把该房产作为公司资产。经查,该综合楼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产权证书业主仍为新太新技术。自20001月以来一直被新太新技术用于贷款抵押,但新太科技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期报告均虚假披露该公司“期末无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

四、未按规定披露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2003年、2004年新太科技为大股东新太新技术及其他关联方18,9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031231,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5,400万元;截至2004630,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11,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新太科技时任董事长邓龙龙是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龙龙在申辩材料中称,导致新太科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因是梁平一伙违法乱纪、贪图营私导致,并附带了一份对梁平的检举揭发材料。经审理,我会认为,邓龙龙所提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认定邓龙龙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任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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