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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姜巍等4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2008]2号
当事人:姜巍,男,1965年出生,时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证券)董事长,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湖滨西街6-1-202号。
当事人:马世兵,男,1968年出生,时任西北证券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海湾花园南凌阁4B。
当事人:吕莉,女,1959年出生,时任西北证券监事长,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光明巷18-3-2-302号。
当事人:宋晓君,女,1968年出生,时任西北证券资金部经理,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湖滨花园4-3-202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北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经查,截至2005年5月31日,西北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7,896.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惠新西街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9,529.07万元,其中用于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7,995万元、用于归还上海绿地有限公司委托理财款项500万元、用于自营买卖中储股份股票1,034.08万元。
(二)上海西藏南路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7,455.1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三)深圳福华路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526.28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四)广州先烈中路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799.83万元,主要用于买入国债弥补国债标准券。
(五)银川民族北街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997.12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六)银川文化街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627.84万元,其中用于归还上海绿地有限公司委托理财款项1,021.68万元、用于自营买卖中储股份股票606.16万元。
(七)银川新华东街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996.58万元,主要用于自营买卖中储股份股票。
(八)石嘴山市大武口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937.67万元,其中用于归还上海绿地有限公司委托理财款项1,374.47万元、用于自营买卖中储股份股票563.20万元。
(九)银川凤凰北街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027.06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
时任西北证券董事长姜巍、总裁马世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长吕莉、资金部经理宋晓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挪用客户债券
截至2005年5月31日,西北证券在未经客户委托的情况下,将客户持有的企业债券共计10,300手(折合标准券9,600手)以及吴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铜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夏财政国债服务中心等三家单位在西北证券托管的国债数量共计43,073手(折合标准券41,881手)用于债券回购,回购金额主要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委托理财欠款。
时任西北证券董事长姜巍、总裁马世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资金部经理宋晓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行为有西北证券高管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西北证券自查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西北证券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工商资料、西北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将客户国债用于质押回购涉及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易记录、债券存托管单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05年12月,西北证券被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认定姜巍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认定马世兵、吕莉、宋晓君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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