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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辛乃奇、刘军、吴军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7年03月12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6]16                      

当事人:辛乃奇,男,1960年出生,时任甘肃安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难关正街222号。

刘军,男,1968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大华西坊四村126

吴军,男,1967年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星一区215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辛乃奇、刘军等人操纵“基金汉鼎”(500025)交易异常波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辛乃奇、刘军等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0096200385期间,辛乃奇、刘军等人利用自己及甘肃安瑞投资有限公司和西安金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多家证券营业部所开立控制的1119个个人股东账户、6个法人股东账户中的747个股东账户,使用通过抵押融资方式取得的大量资金,集中买卖“基金汉鼎”,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大持仓比例为63.47%。在20009620011231期间,上述账户之间还发生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最大自买自卖量为200171278.44%。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在各营业部的账户使用情况、资金联系、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辛乃奇、刘军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辛乃奇是主要责任人员,刘军、吴军是其他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认定辛乃奇、刘军、吴军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对辛乃奇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刘军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吴军实施3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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