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6]17号
当事人:朱耀明,男,1956年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三条巷23号501室。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耀明涉嫌操纵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诺科技”)(股票代码600398)股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耀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1年5月8日至2003年6月19日,朱耀明及其8名代理人在16家证券营业部利用4673个股东账户大量买卖“凯诺科技”股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高持仓量为4875.28万股,占流通股49%,占总股本22.8%。上述账户间还对“凯诺科技”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单日最大比重是2003年3月20日的68.96%。
朱耀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有关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朱耀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朱耀明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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