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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桑军庆等5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7年03月12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6]18

                       

当事人:桑军庆,又名桑国森,男,1975年出生,时任山东博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里7号楼303室。

刘菂,女,1963年出生,时任北京莱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红山口甲3535单元。

曹先祥,男,1973年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4号内1号。

张英顺,男,1973年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70号。

王小英,女,1960年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贸易楼77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等人操纵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百货”)(60080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等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008222002415日期间,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等人利用山东博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莱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济南行者实业有限公司,或受该3家公司的委托,使用878个股东账户进行“济南百货”股票的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其中,上述账户的最大持仓量占流通股总数的39.5%,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3.5%,同期“济南百货”的股票价格上涨93.2%200097日到20011223日期间,上述账户有自买自卖情况,自买自卖量在200174日达到最高,自买自卖比例达53.35%。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工商档案登记材料、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有关账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存取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是主要责任人员,曹先祥、张英顺、王小英是其他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认定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曹先祥、张英顺、王小英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对桑军庆(又名桑国森)、刘菂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曹先祥、张英顺、王小英实施5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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