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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的位置: 行政处罚委员会 > 违规处理 > 市场禁入决定 > 2006年  
 
关于对刘大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6年04月17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6]1号
   
   
  当事人:刘大力,男,38岁,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洪流,男,46岁,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龚波,男,40岁,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欧阳鹏,男,49岁,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余汉辉,男,年龄不详,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助理。
  聂建华,男,38岁,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许黎明,男,年龄不详,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别小武,男,38岁,曾任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证券)非法委托理财责任人员案日前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经查明,根据我会核准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民安证券不具有经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但民安证券自成立后即开始从事大量的委托理财业务,并对相关理财户许诺7%~10.5%收益的高额回报。现初步查明,仅2004年9月30日后发生、有书面协议(含补充协议)、客户在承诺书、业务申请书等材料中签字约定或确认收取固定收益的,共590户,涉及金额共35,081.27万元。其中机构法人户共11户,金额8,672.93万元;个人户579户,金额26,408.34万元。
  刘大力是民安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涉嫌犯罪行为的主要决策人及组织者,是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余汉辉、欧阳鹏是民安证券上述行为的决策人、组织者及主要执行者,为直接责任人员;洪流是民安证券上述行为的决策人、组织者,为直接责任人员;龚波、聂建华、许黎明、别小武是上述行为的主要执行者,为直接责任人员。
  民安证券超范围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行为,严重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根据我会《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第(七)项“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经研究决定:
  对刘大力、余汉辉、欧阳鹏、洪流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龚波、聂建华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许黎明、别小武实施5年市场禁入。在禁入期内上述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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