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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关于对孙成刚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6年04月17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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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法律字[2005]10号
当事人:孙成刚(曾用名孙成钢),男,1968年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孙成刚违法买卖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终结,并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
经查,1995年6月5日,孙成刚开立了上海股票账户A123568832。2004年4月6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源股份)2003年年报披露,孙成刚上述股票账户中持有该公司22.07万股流通股,根据持股数量是该公司排名第十位的股东。上述股票账户于2000年12月21日起指定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崂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2004年5月18日该账户撤销指定交易。经查,该账户在2000年12月21日至2002年3月25日期间挂于孙成刚配偶王艳红资金账户下,2002年3月26日至2004年5月18日期间挂于孙成刚岳母滕德英资金账户下。自2002年3月25日至2004年4月22日,孙成刚股票账户除安源股份外,还买卖了其他81只股票,共计进行了831笔交易,盈利1,992,110.42元。违法行为发生时,孙成刚系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执行董事和首席分析师。
孙成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五)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三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孙成刚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决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对其依法实施5年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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