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5]5号 当事人:邹昌浩,男,37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春来小区139-3-3-5号,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李长征,女,54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玉林南街8号2单元401号,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 日前,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科技)证券违法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天歌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2000年、2001年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3714万元、3742万元,2002年中期财务报告少披露亏损860.88万元,虚假披露未实际履行的1.57亿元委托理财事项,未披露与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为四川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的重大担保事项,未披露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委托理财事项等。对此,天歌科技原董事长邹昌浩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原董事财务总监李长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歌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中第(二)项“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和第五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认定天歌科技原董事长邹昌浩为市场禁入者,自本决定宣布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天歌科技原董事财务总监李长征为市场禁入者,自本决定宣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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