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禁入字[2007]5号
当事人:邱忠保,男,1964年出生,中国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浙大海纳的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交道口南大街后圆恩寺七号。
薛卫国,男,1964年出生,时任浙大海纳董事长、董事,住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780弄37号106室。
纪鸿,女,1976年出生,时任浙大海纳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9楼4门8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海纳”,股票代码000925)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浙大海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对银行存款进行虚假记载。
经查,浙大海纳 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指合并数)分别为265,649,811.46元、267,934,200.82元,但实际银行存款分别为180,038,495.88元、63,009,193.90元,与公告数据分别相差85,611,315.58元和204,925,006.92元。
(二)对短期投资进行虚假记载。
经查,浙大海纳在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短期投资账面原值分别为36,065,362.15元、27,737,762.15元,但实际金额分别为65,362.15元、855.63元,与公告数据分别相差36,000,000.00元和27,736,906.52元。
(三)对多项重大担保及涉诉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
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浙大海纳发生对外连带责任担保7笔,涉及金额合计42,683.27万元。期间,公司还发生与前述担保有关的涉诉事项5笔,涉及金额合计32,000万元。对该担保和涉诉事项,浙大海纳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四)对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未履行披露义务。
经查,浙大海纳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瑞富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2560万股股权中的780万股于2004年4月2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另外1780万股分别于2004年5月20日和12月16日被质押给深圳市科铭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第二大股东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160万股权,分别于2004年5月26日和11月23日被质押给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和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对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认定邱忠保、薛卫国、纪鸿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对邱忠保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薛卫国、纪鸿实施10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