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禁入字[2007]13号
当事人:周益明,男,1974年出生,时任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银湖齐明别墅A11号。
当事人:赖学军,男,1967年出生,时任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址: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88号。
当事人:赵丽萍,女,1955年出生,时任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黑石渡长沙毛巾厂宿舍5栋508号。
当事人:王峰,男,1971年出生,时任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4号2栋2单元14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履行了市场禁入事先告知程序。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明星电力在2004年半年报、年报及2005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共计19笔,涉及金额合计55,0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4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1、2004年3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5,000万元。通过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周益明、赖学军、王峰。
2、2004年6月,明星电力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康桥)为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3,300万元。
(二)2004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3、2004年5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4,500万元。通过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周益明、赖学军、赵丽萍、王峰。
4、2004年6月,明星康桥为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3,300万元。
(三)2005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5、2004年5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4,500万元。通过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周益明、赖学军、赵丽萍、王峰。
6、2005年1月,明星康桥为周益明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7,700万元。
7、2005年1月,明星康桥为周益明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900万元。
8、2005年1月和6月,明星电力、明星康桥、明星电力子公司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商社)共同为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3,800万元。
9、2005年1月和6月,明星电力、明星康桥、明星商社共同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2,000万元。
10、2005年3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1,950万元。
11、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银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6,000万元。
12、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1,000万元。
13、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1,000万元。
14、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2,600万元。
15、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2,700万元。
16、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1,800万元。
17、2005年4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2,000万元。
18、2005年6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500万元。
19、2005年6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500万元。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给明星电力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以上事实,有相关贷款、担保合同,相关董事会决议,2004年半年报、年报,2005年半年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明星电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的行为性质恶劣,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于明星电力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周益明是明星电力及其子公司明星康桥、明星商社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者,又在通过担保和相应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担保的部分董事会决议和相应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赵丽萍、赖学军、王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第(二)项“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和第五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对周益明实施市场禁入,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赵丽萍实施市场禁入,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赖学军、王峰实施市场禁入,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