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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蔡国澍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7年12月17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禁入字[2007]10

当事人:蔡国澍,男,身份证号码为230104720610331,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二道街24号(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蔡国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国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719,蔡国澍在新浪网《新浪财经》网页发表《SST秋林:兴安证券借壳上市的首选目标》一文。文中蔡国澍仅以兴安证券原高层加盟SST秋林等媒体信息为依据,引用未经证实的信息,在缺乏SST秋林重组的真实信息且未作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兴安证券将借壳SST秋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二、200737,蔡国澍在新浪网《新浪财经》网页上发表《青海明胶:渤海证券借壳上市最佳选择》一文,文中蔡国澍仅以股权关系为依据,在缺乏青海明胶重组和渤海证券重组上市的真实信息且未作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主观臆测渤海证券将借壳青海明胶上市,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三、2007312,蔡国澍在和讯网《和讯股票》专栏发表《辽源得亨:东莞证券借壳上市的最佳平台》一文,文中蔡国澍仅以股东的地缘关系、投资等媒体信息为依据,在缺乏辽源得亨重组、东莞证券重组上市的真实信息且未作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测东莞证券将借壳辽源得亨上市,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上述事实,有相关文章网页打印件,江海证券、新浪网、和讯网及蔡国澍本人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蔡国澍在网站上撰写相关分析文章,引用未经核实的信息,捕风捉影,对证券公司的借壳上市进行主观臆测,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蔡国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蔡国澍作出了行政处罚。

同时,我会认为,鉴于蔡国澍在其发表的文章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且违反公司规定,被处理后仍不改正,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认定蔡国澍为市场禁入者,自本决定宣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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