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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富庶、罗敏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7年07月2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禁入字[2007]1

当事人:富庶,男,42岁,时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实业)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22号楼405号;

罗敏,男,38岁,时任重庆实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太仓路205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重庆实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了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重庆实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重庆实业在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虚假信息。

1.重庆实业在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其1997年、1998年、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48%6.82%16.44%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任何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重庆实业在1999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2107.68万元。经查,1999年重庆实业虚增净利润1432.21万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67.94%。其中重庆实业控股子公司南京斯威特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南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通过虚构购销业务、人为制造现金流、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增净利润1643.14万元,按重庆实业占电力公司总股本8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1314.51万元;重庆实业控股子公司重庆渝铜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铜公司)1999年在未实际取得铜梁至中和32.9公里收费公路经营权的情况下,将不在本公司核算的铜梁至中和段的通行费收入,以虚拟应收铜梁县公路公司债权的方式虚假确认收入,虚增净利润214万元,按重庆实业占渝铜公司总股本55%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117.7万元。扣除虚增净利润,重庆实业1999年实际净利润为675.47万元,实际净资产为11387.65万元,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为5.93%;重庆实业1997年至19993年实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08%。重庆实业1999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和1997年至19993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已达不到《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规定的要求。

2.重庆实业在配股说明书所附2000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427.18万元,实际虚增净利润356.36万元,占当期中报披露净利润的83.42%。其中电力公司2000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445.45万元,按重庆实业占电力公司总股本8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356.36万元。

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此负有责任的是在审议《2000年度增资配股预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李强、罗敏、富庶、赵戈飞、陆树诚和在199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李强、罗敏、富庶、赵戈飞、陆树诚、刘晓疆、李伟,以及公司财务总监盛学军。

(二)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重庆实业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1)在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净利润中含有虚假净利润1423.86万元。

重庆实业在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1739.15万元。经查,2000年电力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075.95万元,虚增投资收益724.63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及税金,虚增净利润1779.83万元,按重庆实业占电力公司总股本8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1423.86万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81.87%。扣除虚增净利润,重庆实业2000年实际净利润为315.29万元。在2000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李强、赵戈飞、罗敏、富庶、陆树诚、刘晓疆。

2)在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净利润中含有虚假净利润1287.6万元。

重庆实业在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1768.63万元。经查,2001年电力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534.61万元,虚增投资收益1240.09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及税金,虚增净利润1609.51万元,按重庆实业占电力公司总股本8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1287.6万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72.8%。扣除虚增净利润,重庆实业2001年实际净利润为481.03万元。在2001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富庶、赵戈飞、罗敏、马韶峰、张彪、刘晓疆、吕俊。

3)在2002年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净利润中含有虚假净利润1378.56万元。

2002年电力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097.54万元,虚增投资收益720.82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及税金,虚增净利润1075.8万元,按重庆实业占电力公司总股本8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860.64万元。

②重庆实业控股子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务)2002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739.89万元,虚增净利润739.89万元,虚减资本公积739.89万元。按重庆实业占南方水务总股本7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517.92万元,虚减重庆实业资本公积517.92万元。

南方水务供水业务的唯一购买方郴州市自来水公司是南方水务第二大股东郴州山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山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郴州山河集团和郴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同时也是南方水务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规定,南方水务销售自来水给郴州市自来水公司属于关联交易。

2002年南方水务成本利润率为404.33%,郴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为33.24%。南方水务与郴州自来水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根据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第二条(一)第二款的规定,南方水务实际交易价格中超过应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按照南方水务和郴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51.32%作为关联交易确认收入的依据,南方水务2002年虚增收入739.89万元,虚增净利润739.89万元,虚减资本公积739.89万元。

重庆实业在200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1865.02万元,实际虚增净利润1378.56万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73.92%。扣除虚增净利润,重庆实业2002年实际净利润为486.46万元。在2002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富庶、罗敏、吕俊、何霖、张鹏、虞留海、郭维平、孟凡萍、周新长。

4)在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净利润中含有虚假净利润1279.65万元。

①电力公司20031月至7月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350.09万元,虚增投资收益646.56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及税金,虚增净利润613.74万元,按重庆实业占电力公司总股本8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490.99万元。

②南方水务2003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126.67万元,虚增净利润1126.67万元,虚减资本公积1126.67万元。按重庆实业占南方水务总股本70%的比例计算,虚增重庆实业净利润788.66万元,虚减重庆实业资本公积788.66万元。

重庆实业在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1969.1万元,实际虚增净利润1279.65万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64.98%。扣除虚增净利润,重庆实业2003年实际净利润为689.45万元。在2003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富庶、罗敏、吕俊、何霖、张鹏、虞留海、郭维平、孟凡萍、王东。

重庆实业上述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通过2000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对此应负主要或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法行为也负一定的直接责任。责任人包括董事李强、李伟、赵戈飞、陆树诚、刘晓疆、马韶峰、张彪、富庶、罗敏、吕俊、何霖、张鹏、虞留海、郭维平、孟凡萍、周新长、王东、财务总监盛学军和董事会秘书张杲、徐明华。

2.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德隆与重庆实业之间的控制性关联关系。

经查,自19996月至同年11月,德隆先后通过中经四通、重庆皇丰等关联公司,控制重庆实业股份。截至199911月,德隆实际控制重庆实业股份为3007.4万股,占总股本的50.12%200011月,重庆实业实施配股后,德隆实际控制重庆实业的股份为3013万股,占总股本的45.65%。德隆利用控股关系向重庆实业董事会派驻董事控制董事会、向重庆实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德隆是重庆实业的实际控制人,重庆实业的前4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重庆实业在2000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上述德隆利用公司前4大股东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况,隐瞒了前4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签字通过2000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对此应负主要或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在工作中知悉德隆与重庆实业间的控制关系,对未按要求披露的情况也负一定的直接责任。责任人包括董事李强、李伟、赵戈飞、陆树诚、刘晓疆、马韶峰、张彪、富庶、罗敏、吕俊、何霖、张鹏、虞留海、郭维平、孟凡萍、周新长、王东和董事会秘书张杲、徐明华。

3.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从19996月至20046月,重庆实业及其子公司对外发生如下担保:

1)重庆实业对外提供8笔信用担保,共33800万元;重庆实业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7笔信用担保,共15800万元。

2)重庆实业对外提供2笔股权质押担保,共7663.58万元。

3)重庆实业从200111月至20044月,先后为德隆控制或利用的6家公司重庆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德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明慧科技咨讯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泰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贷款或开具承兑汇票行为,以全额存单质押的方式予以担保,累计担保合同43笔,累计担保金额109947万元。

重庆实业没有对上述担保行为及时作出临时公告,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签字通过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和签字通过相应担保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包括李强、李伟、赵戈飞、陆树诚、刘晓疆、马韶峰、张彪、富庶、罗敏、吕俊、何霖、张鹏、虞留海、郭维平、孟凡萍、周新长和王东,财务总监盛学军在工作中知悉并经办有关担保事项,对上述违法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

4.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与德隆系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经查,重庆实业在对外转让股权的过程中,与德隆控制的关联企业共发生5笔关联交易,涉及总金额35726万元,分别是:

12000929日重庆实业三届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将其持有的渝铜公司55%的股份转让给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后者为德隆控制的公司。金额为3927万元。

220011210日重庆实业三届十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将其持有的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南京欧臣科贸实业有限公司,后者是德隆控制的公司。金额为2000万元。

32003423日重庆实业三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将其持有的扬州东方集团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东莞市东方集团易事特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德隆控制的公司。金额分别为7055.99万元和173.76万元。

4427日重庆实业四届二十三、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从德隆控制的中极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达林哈尔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特丰民工贸有限公司受让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3.67%的股权,金额为10529万元。从德隆及其控制的德农超市有限公司受让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99.34%的股权,金额为13600万元。

重庆实业在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对前三项关联交易只披露了有关交易的时间、当事人和金额等,没有披露交易双方均是德隆控制的关联公司,属于关联交易的事实;对第四项关联交易没有及时对外披露,在补充披露时也没有披露详细关联关系。

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签字通过关联交易和签字通过2000年、2001年、2003年年报的董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包括李强、李伟、赵戈飞、陆树诚、刘晓疆、马韶峰、张彪、富庶、罗敏、吕俊、何霖、张鹏、虞留海、郭维平、孟凡萍、周新长和王东,公司财务总监盛学军和董事会秘书徐明华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知悉关联交易的事实,也负有一定责任。

原董事李强、李伟、赵戈飞、陆树诚、刘晓疆、马韶峰、张彪和董事会秘书张杲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追诉时效。

上述事实,有重庆实业年度财务报告、重庆实业控股子公司财务资料、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相关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39号);现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第(二)项“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第五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规定”,我会经研究决定:

(一)认定富庶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罗敏为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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