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7]4号
当事人:王艳平,女,1972年出生,时任北京世纪瑞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江宁宿舍69号202室。
毛义,男,1970年出生,住址:深圳市红荔路聚豪园聚友阁12D。
张敏之,男,1969年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5号楼3门8号。
薛伟,男,1968年出生,住址:江苏省吴县市东山镇莲花新村3幢401室。
朱秋红,女,1974年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38号楼308室。
梁文军,男,1968年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民主路7号。
何际远,男,1964年出生,时任北京盛德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民主路7号。
印证,男,1958年出生,时任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58号江南大厦405室。
郝莺,女,1976年出生,住址不详。
王凯,男,1965年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民主路7号电力大院1栋。
蒙炳坤,男,1963年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南雀新村一区2-1-6-1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艳平、毛义等人操纵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明胶”)(00060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艳平、毛义等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01年2月6日至2003年8月22日期间, 王艳平、毛义等人利用北京盛德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世纪瑞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海证券北京和平西街证券营业部、江苏国投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呼家楼营业部等地开立的63个资金账户,以及该3家公司先后控制的3494个深市股东账户,先后以委托理财业务方式买卖“青海明胶”股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高持仓量占流通股78%,占总股本32%。上述账户间还对“青海明胶”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单日最大自买自卖比重是2001年12月13日的64%。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在各营业部的账户使用情况、资金联系、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艳平、毛义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王艳平是主要责任人员,毛义、张敏之、薛伟、朱秋红、梁文军、何际远、印证、郝莺、王凯、蒙炳坤是其他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认定王艳平、毛义、张敏之、薛伟、朱秋红、梁文军、何际远、印证、王凯、蒙炳坤、郝莺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对王艳平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毛义、张敏之和薛伟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朱秋红、梁文军、何际远、印证、郝莺实施5年市场禁入,对王凯、蒙炳坤实施3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