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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引等3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8年06月21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关于对张引等3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证监禁入字[2007]8

 

当事人:张引,自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成立起至20058月任西南证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510103195706063415

孙兵,自西南证券成立起至20058月任西南证券总裁,身份证号码:510102670718845

季文,西南证券投资理财二部总经理和西南证券控股之上海国弘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40103196709174017

依据1999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南证券操纵“浙大网新”(股票代码600797)股票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从2001282004920,西南证券操纵“浙大网新”股票价格。

西南证券在西南证券重庆兴隆路营业部等51家证券营业部使用1783个上海股东账户操纵“浙大网新”股票价格。

西南证券从200128日起开始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从200128持股比例就已超过总股本的20%(占流通股的53.62%),之后持仓量持续增加,2002125达到最高持仓比例,占流通股的80.68%。在2001282004920866个交易日中,西南证券进行过“浙大网新”股票交易的共有538天,占总交易天数的62.12%;西南证券在此期间累计买入“浙大网新”股票267,877,219股,累计买入金额3,317,795,624元。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上述事实表明,西南证券通过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及连续买卖,操纵“浙大网新”股票价格。

2001282004920,西南证券自买自卖“浙大网新”股票的交易天数有265天,占总交易天数的30.6%;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比重超过30%的有103天,占总交易天数的11.89%;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比重超过60%的有40天,占总交易天数的4.62%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上述事实表明,西南证券通过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操纵“浙大网新”股票价格。

西南证券操纵“浙大网新”股票价格,亏损199,608,069元。

西南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西南证券交易“浙大网新”股票的专项说明;在西南证券重庆兴隆路营业部等51家证券营业部调取的西南证券交易“浙大网新” 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持仓情况、浮动盈亏、资金投入、不转移所有权的交易情况等计算数据。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西南证券董事长张引,时任西南证券总裁孙兵;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西南证券投资理财二部总经理和西南证券控股之上海国弘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季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认定张引、孙兵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实施5年市场禁入;

二、认定季文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实施3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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