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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林期货、赵广钰、李明哲、赵立军)
【时间:2008年06月24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林期货、赵广钰、李明哲、赵立军)

200832

当事人: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原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期货),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20层,法定代表人王拴红。

赵广钰,男,19564月出生,时任格林期货总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5号院1号楼24号。

李明哲,男,19524月出生,时任格林期货副总经理兼风险总监,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唐槐新村685501号。

赵立军,男,19636月出生,时任格林期货副总经理兼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经理,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安巷343单元9号。

日前,格林期货允许客户透支交易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经查明,格林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允许部分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一)2007710日至2007828日期间,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邵山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25个交易日内,客户邵山累计透支交易2020笔,累计透支69,820,839.30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3,211.60元。

(二)2007228日至2007817日期间,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邵青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15个交易日内,客户邵青累计透支交易4203笔,累计透支171,328,659.17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2,944.80元。

(三)2007412日至2007423日期间,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袁大程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3个交易日内,客户袁大程累计透支交易161笔,累计透支3,214,921.93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120.00元。

(四)在2007926日和20079272个交易日,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王刚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该2个交易日内,客户王刚累计透支交易27笔,累计透支1,026,238.78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276.50元。

(五)在20071012日和200711122个交易日,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史进军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该2个交易日内,客户史进军累计透支交易6笔,累计透支1,034,082.48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1,805.30元。

(六)200722日,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何琴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该交易日,客户何琴累计透支交易18笔,累计透支380,892.15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365.00元。

(七)200719日,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潘亚雷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该交易日,客户潘亚雷累计透支交易2笔,累计透支19,347.98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43.50元。

(八)2007328日,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袁秋萍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该交易日,客户袁秋萍累计透支交易8笔,累计透支380,830.13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542.30元。

(九) 2007年3月5,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允许客户卢丽萍在盘中可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在该交易日,客户卢丽萍透支交易1笔,累计透支104,821.47元,格林期货收取手续费8.00元。

以上合计,自200719日至20071112日,格林期货在51个交易日允许邵山等9名客户在盘中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累计透支交易6,446笔,累计透支金额247,310,633.39元,格林期货累计收取手续费9,317.00元。

二、在部分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格林期货未按规定将其合约强行平仓

(一)2007410日和2007413日开市前,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客户袁秋萍的可用资金分别为-5,495.69元、-7,900.19元。开市后,在客户袁秋萍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格林期货没有按照规定将客户袁秋萍的合约强行平仓。

(二)2007417日和2007418日开市前,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客户邵青的可用资金分别为-192,623.27元、-129,787.86元。开市后,在客户邵青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格林期货没有按照规定将客户邵青的合约强行平仓。

上述事实,有相关客户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相关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林期货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未按规定将客户期货和约强行平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对格林期货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格林期货总经理赵广钰、副总经理兼风险总监李明哲、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经理赵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条例》第七十条,我会决定:

一、对格林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赵广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李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四、对赵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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