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2002]2号
傅文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傅文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官巷口营业部负责人傅文清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问题期间,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将3071万元自营业务提供为融资业务。
二、处罚决定
傅文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对傅文清处以警告,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傅文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