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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健米业及相关人员)
【时间:2005年09月0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3]27

 

当事人: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崇德路,法定代表人梁宋模。

车世炎,男,54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人民中路287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郑治文,男,41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友谊路芙蓉路706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孙圣斌,男,40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大高山街88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远海,男,49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中横街0306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印生阶,男,57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城北北正街47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周定贵,自然情况不详,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孙庆杰,男,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四通花园43单元6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刘丛友,自然情况不详,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米业”)涉嫌虚假陈述一案,本会现已调查终结。

金健米业在其1998年、1999年、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中,披露当期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9565.66万元、8788.81万元、13636.80万元和5440.98万元。经查明,1998112001630期间,金健米业采用虚构购销业务的办法,将资产委托收入、大股东让利等共计11710.82万元非主营业务利润记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中,1998年度为2625.68万元,1999年度为2682.33万元,2000年度为2876.79万元,2001年上半年为3526.02万元。

签发上述年报和中报的公司董事长车世炎、郑治文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审议通过上述年报和中报的董事孙圣斌、吴远海、印生阶、周定贵、孙庆杰、刘丛友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金健米业出具的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汇总表、金健米业相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董事会通过19981999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的会议记录、各签字董事的询问笔录以及金健米业相关分公司虚列资产、收入、利润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另经查明,金健米业2000919公告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001219公告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公募增发招股意向书》中,遗漏了与武汉大学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董事长郑治文。同时,上述股东会决议披露“本公司将与武汉大学共同投资组建环保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双方均以货币资金投资”,金健米业董事周定贵作为直接经办人员,知道该项目武汉大学已变更以无形资产出资,且有关项目尚处不确定状态,但其在股东会上未提出异议,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金健米业公告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001219公告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公募增发招股意向书》、武汉大学与金健米业签订的相关合作意向书等协议及2000830签订的《补充协议》、金健米业对有关事项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金健米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59条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金健米业处以60万元罚款,对车世炎、郑治文分别处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孙圣斌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吴远海、印生阶、周定贵分别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刘丛友、孙庆杰处以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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