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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运公司及相关人员)
【时间:2005年09月0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3]28

 

当事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李立,男,40岁,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473单元31号,系长运公司原董事长;

刘平,女,50岁,住址四川省涪陵市高笋塘路6号一栋301号,系长运公司财务负责人;

饶正力,女,47岁,住址四川省涪陵市中山东路2号,系长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光炳,男,63岁,住址四川省涪陵市中山东路2号,系长运公司董事,原总经理;

许少才,男,42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法律86研,系长运公司原董事;

刘龙铸,59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内河局2宿舍404号,系长运公司董事;

曹明贵,59岁,住址四川省涪陵市中山西路120号,系长运公司原董事;

肖宗华,37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系长运公司董事;

李元发,49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37号,系长运公司原董事。

当事人长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个人在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涉嫌虚假陈述一案,我会于20012月立案调查。我会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当事人长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收回应收帐款56,612,344.56元,从而虚增银行存款。其中,虚构1996年收回14,954,782.07元;虚构1997年收回18,308,423.15元;虚构1999年收回10,184,439元;虚构2000年收回13,164,700.34元,共计虚构收回56,612,344.56元。以上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以虚假的银行进帐单、信汇凭证入帐的手段进行。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收款凭证以及虚假银行进帐单、信汇凭证、银行出具的书面对帐证明、四川信托投资公司涪陵办事处出具的书面对帐证明等。

二、虚构委托贷款4620万元及利息700万元。1998年至1999年,长运公司虚构与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涪陵办事处(以下称“川信涪陵办事处”)委托贷款4620万元,并虚构由川信涪陵办事处贷款给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假银行进帐单虚构1998年委贷利息525万元和1999年委贷利息175万元,并用虚假银行进帐单虚构收回4620万元。所形成的虚假的委贷利息700万元分别冲减1998年财务费用525万元和1999年财务费用175万元,从而使1998年和1999年利润虚增525万元和175万元。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有关委托贷款的协议、长运公司的有关说明、银行出具的书面对帐证明、虚假银行单证、转帐凭证、收款凭证、川信涪陵办事处出具书面对帐证明、长运公司总会计师刘平谈话笔录等。

三、虚增资产10,664,008.99元。长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1994年暂不分配,1995年度每十股派现金1.5元,两年共计分红990万元。经查,长运公司1994年实际分红8,412,006.67元,1995年实际分红12,152,002.32元,两年实际分红总额为20,564,008.99元,与披露数差异10,664,008.99元,致使虚增资产10,664,008.99元。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招股说明书历年股利分配情况的说明、长运公司1994年年度分红方案和决议、长运公司1994年实际分红的真实财务凭证、长运公司1995年分红的董事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长运公司1995年实际分红的真实财务凭证、1994年和1995年虚假分红990万元的虚假凭证等。

四、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600万元。长运公司19991月以虚假银行进帐单虚构收回涪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涪陵长天康利实业有限公司代付其他应收款2000万元;长运公司200012月以虚假的银行进帐单虚构收回对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600万元。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长运公司的说明、虚构收回2000万元的虚假单证、虚构收回1600万的虚假单证、银行出具的书面对帐证明等。

五、虚构收到出资14,454,006元,从而虚增银行存款。1995年长运公司根据四川川府发(1995146号文件调减涪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称“涪陵国资局”)对长运公司出资的高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成本差异合计14,454,006元,同时增记其他应收款-国资局,拟由涪陵国资局补足该部分出资。199510~12月,在涪陵国资局未实际补足该部分出资的情况下,长运公司以虚假的银行进帐单,虚构收到涪陵国资局的出资款,虚增银行存款14,454,006元。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招股说明书关于长运公司验资和注册资本的说明、川府发(1995146号文、长运公司股本调整的说明、长运公司股本调整如何形成的财务凭证、涪国资发[1996]5号文、长运公司虚构收到涪陵国资局虚假出资的收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银行出具书面对帐证明等。

六、虚构收回长期投资款2341.5万元。长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分别于199831519983251999227与广西北海现代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转让所持有的重庆涪陵钢陵旅游轮船有限公司、宜昌恒川轮船公司、重庆涪陵天信轮船有限公司股权,与川东电力公司签订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四川信托投资公司涪陵办事处的股权,转让金额分别为856.5万元,925万元,360万元和200万元,合计2341.5万元,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经查,长运公司系通过虚假的银行进帐单虚构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长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情况、有关协议、收到股权转让款的虚假凭证、银行出具的书面对帐证明、代支付指令等。

七、虚构股权投资4610万元。长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持有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部仓储”)47%股权,长运公司财务资料反映19981228将银行存款4610万元划入银行专户用于投资设立北部仓储。经查,长运公司19981228并未划出该笔资金,长运公司系根据虚假的银行汇票做帐。1999115长运公司向北部仓储打入4610万元用于北部仓储的验资,验资后即将此款抽离。

证实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描述、长运公司向北部仓储19981228出资的付款凭证和虚假银行汇票、银行出具的书面对帐证明、北部仓储成立的验资报告、相关银行单证等。

本会调查取得的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各项违法行为。当事人长运公司原董事长李立、董事李光炳、许少才、刘龙铸、曹明贵、肖宗华、李元发均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须依法确保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对长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经查,长运公司总会计师刘平直接参与了制作虚假财务资料的活动,董事会秘书饶正力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等材料的制作,对长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也负有责任。

本会认为,长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形。当事人长运公司原董事长李立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长运公司原总经理李光炳、总会计师刘平、董事会秘书饶正力及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其他长运公司董事许少才、刘龙铸、曹明贵、肖宗华、李元发等八人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长运公司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罚款60万元;

二、对长运公司原董事长李立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长运公司总会计师刘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四、对长运公司董事会秘书饶正力、其他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李光炳、许少才、刘龙铸、曹明贵、肖宗华、李元发分别处以警告,并各处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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