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2004]33号
当事人: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焦点。
刘志文,男,37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78号603,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唐洪广,男,35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2号,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秦宝,男,36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徐家湾24号,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城集团”)及有关中介机构证券违法一案,我会于2003年3月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并依法向各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根据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联事务所”)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五联事务所在受铜城集团委托,对铜城集团2000年、2001年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五联事务所未能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第十五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对铜城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100万元的不当会计处理未提出异议;对2001年铜城集团销售房地产收入1332万元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从而为该公司2000年、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在2000年度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志文、唐洪广、在2001年度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志文和秦宝。
上述事实,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资料、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五联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五联事务所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刘志文、唐洪广、秦宝处以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