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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克龄、宋建生、丛蔚、刘家明)
【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5]34

 

 

当事人:吴克龄,男,40岁,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证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5号楼1005号,身份证号110108196508054915

宋建生,男,50岁,汉唐证券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蔚蓝海岸2526E  身份证号520102195501203416

丛蔚,女,34岁,汉唐证券代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证券大厦,身份证号320105711017142

刘家明,男,52岁,汉唐证券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丰县王沟镇单楼街,身份证号32032119530721443X

日前,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相关当事人要求,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明,截至200493,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41,371.46万元。其中包括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述事实,有被调查单位提供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专项说明、确认的资产负债表、挪用保证金所形成的资产类各项目的账页和凭证、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清查报告、有关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汉唐证券董事长、前任总裁吴克龄,总裁宋建生,代总裁丛蔚,财务总监刘家明。

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客户交易结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三)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吊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吴克龄和宋建生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证券业执业证书);

二、吊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吴克龄、宋建生、丛蔚和刘家明高管任职资格;

三、对吴克龄和宋建生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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