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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成刚)
【时间:2006年02月1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5]35

 

 

当事人:孙成刚(曾用名孙成钢),男,1968年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孙成刚违法买卖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终结,并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

经查,199565日,孙成刚开立了股票账户A123568832200446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源股份)2003年年报披露,孙成刚上述股票账户中持有该公司22.07万股流通股,根据持股数量是该公司排名第十位的股东。上述股票账户于20001221日起指定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崂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2004518日该账户撤销指定交易。经查,该账户在20001221日至2002325日期间挂于孙成刚配偶王艳红资金账户下,2002326日至2004518日期间挂于孙成刚岳母滕德英资金账户下。自2002325日至2004422日,孙成刚股票账户除安源股份外,还买卖了其他81只股票,共计进行了831笔交易,盈利1,992,110.42元。违法行为发生时,孙成刚系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执行董事和首席分析师。

上述事实有孙成刚股票账户交易流水及统计资料、孙成刚配偶王艳红及岳母滕德英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资金进出凭证、相关公司提供的书面陈述、相关协议、相关被调查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孙成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孙成刚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1,992,110.42元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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