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2006]38号
当事人: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期货),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108号浙江出版物资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朱敏捷。
徐根雪,男,1962年出生,时任公司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新生路198-207室。
吕仙英,女,1974年出生,时任公司交易结算部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景和苑13-4-101。
申唯正,男,1971年出生,时任金迪期货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羽山路308弄40号701。
朱亚光,女,1972年出生,时任金迪期货上海营业部风险控制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梅川路1333弄3号202。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迪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迪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2004年3月至12月,金迪期货上海营业部在胥强、戴美芳、岳涛、李玉莲等4名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进行期货交易,透支交易额分别合计为15,422.41万元、121.26万元、15,861.28万元、5,721.53万元。金迪期货从上述交易中非法获取手续费收入25,857.86元。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金迪期货允许客户岳涛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持续进行期货交易。在2004年10月19日,该客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为-3815.26万元,而当日公司全部自有资金余额为1020.65万元,公司实际挪用其他客户保证金2794.62万元。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期间。
上述事实,有金迪期货上海营业部相应交易日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试算平衡表、银行存款变动日报表、现金日记账、各交易所资金结算单、客户资金对账单、透支交易情况表以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金迪期货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期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期货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金迪期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857.86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徐根雪、吕仙英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申唯正处以2万元罚款,对朱亚光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案件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