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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光瓷业及李建平)
【时间:2007年12月17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7]32

 

当事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瓷业),住所为湖南省醴陵市花园庵27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李建平,男,1964年生,住址为湖南省醴陵市花园庵270号,20068月至今任国光瓷业董事长兼总裁。

本会依法对国光瓷业未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国光瓷业、李建平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如下:

2007424,国光瓷业发布无法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因公司现金流严重短缺,无力支付审计费用,致使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将无法按期披露”。随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2007430前)披露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因公司未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自2007531起,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公司解释,未按期披露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支付审计费用。关于2006年年报披露问题,在公司20061222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李建平表示“公司将竭尽全力筹资解决事务所审计费用,在筹措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请(鸿仪)总部予以解决”。但是,本次董事会未就此问题形成决议,此后也未就保障年报按期披露问题召开过董事会。200737,国光瓷业向大股东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鸿仪总部)提出请求解决年报审计费用最低资金的专项报告,但未获得资金支持。与审计机构开元会计师事务所作过口头沟通,但因无力支付往年拖欠的审计费用,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同意继续审计。国光瓷业退市后,委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6年年报进行了审计,并于2007630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经审计后的2006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情况,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证券市场是对信息高度依赖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反映了一家上市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和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的最主要渠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国光瓷业未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国光瓷业未按期披露年报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违法行为发生后较短时间内即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经审计的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经退市等情形;同时,考虑到李建平曾在董事会上提及年报审计问题,也曾与有关方面沟通谋求解决审计费用问题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国光瓷业给予警告;

(二)对李建平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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