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2007]31号
当事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继辉。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明星电力在2004年半年报、年报及2005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共计19笔,涉及金额合计55,0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4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1、2004年3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5,000万元。
2、2004年6月,明星电力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康桥)为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3,300万元。
(二)2004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3、2004年5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4,500万元。
4、2004年6月,明星康桥为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3,300万元。
(三)2005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5、2004年5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4,500万元。
6、2005年1月,明星康桥为周益明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7,700万元。
7、2005年1月,明星康桥为周益明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900万元。
8、2005年1月和6月,明星电力、明星康桥、明星电力子公司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商社)共同为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3,800万元。
9、2005年1月和6月,明星电力、明星康桥、明星商社共同为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2,000万元。
10、2005年3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1,950万元。
11、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银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6,000万元。
12、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1,000万元。
13、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1,000万元。
14、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2,600万元。
15、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2,700万元。
16、2005年4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1,800万元。
17、2005年4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2,000万元。
18、2005年6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500万元。
19、2005年6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500万元。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给明星电力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以上事实,有相关贷款、担保合同,相关董事会决议,2004年半年报、年报,2005年半年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明星电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条关于半年度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对明星电力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