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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三农及季年谊等人)
【时间:2007年07月2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7]13

 

当事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农),住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法定代表人季年谊。

季年谊,男,1962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604号。

刘永和,男,1963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董事,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15101号。

傅德正,男,1946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董事,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71314号。

胡曙,男,1949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董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455211011102室。

李仁军,男,1969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125-1-1-1号。

萧志东,男,1971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独立董事,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田川里4号楼3402号。

骞国政,男,1941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独立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38号楼3号楼1-6号。

张效公,男,1932年出生,时任福建三农独立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50号院1号楼2单元2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福建三农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三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福建三农应于2006430日前公告其2005年年度报告,但福建三农却迟至2006612披露该信息。

福建三农审计机构已完成审计工作并向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由于公司董事长未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其余董事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福建三农审议2005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未能如期召开。

上述事实,有福建三农的说明、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谈话笔录、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福建三农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季年谊,时任董事刘永和、傅德正、胡曙、李仁军,时任独立董事萧志东、骞国政、张效公未及时召开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未尽保证信息及时披露之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对福建三农罚款30万元;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季年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对时任董事刘永和、傅德正、胡曙、李仁军,时任独立董事萧志东、骞国政、张效公等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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