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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瑞新材及肖贤辉等人)
【时间:2007年07月25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      

证监罚字[2007]2

 

 

当事人: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大沙坪,法定代表人李健;

肖贤辉,男,19729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6号;

万新红,男,196611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电磁铁厂宿舍;

段军,男,19691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竹园路13502号;

于立群,男,196112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上麻园湾66号;

李健,男,19542月出生,现任嘉瑞新材董事长,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上螺丝港3号;

刘金水,男,19629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门建设二村23602号;

彭隆,男,196710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41号;

曾宏志,男,19658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624房;

彭建刚,男,19559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625403房;

邹奕红,女,19652月出生,时任嘉瑞新材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集体延静里中街3号;

廖正品,男,1940年出生,时任嘉瑞新材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中国矿业大学西二楼;

肖宗海,男,1963年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芷江县江西街247号;

王晓勤,男,1954年出生,时任嘉瑞新材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桔园小区成功苑342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嘉瑞新材及相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嘉瑞新材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

20026月到20046月的两年时间里,嘉瑞新材通过虚构与其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科技)之间的购销业务和中圆科技与湖南鸿仪实业集团(以下简称湖南鸿仪)下属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虚构了大量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其中,嘉瑞新材2002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2,842.84万元,实际虚增主营业务收入9,880.07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虚增利润2,699万元,扣除虚增利润,嘉瑞新材2002年实际利润为143.84万元;2003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1,918.76万元,实际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488.11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虚增利润2,731万元,扣除虚增利润, 嘉瑞新材2003年实际利润为-812.24万元;2004年中报披露的利润为-2,964.62万元,实际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732.38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虚增利润53万元,扣除虚增利润, 嘉瑞新材2004年中报实际利润为-3,017.62万元。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且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也未予以披露。

1.未及时披露巨额对外担保。

截至2004930,嘉瑞新材应披露对外担保余额为71,406万元(嘉瑞新材应披露对外担保33笔,余额为67,366万元;其子公司应披露对外担保7笔,余额为4,040万元),其中有59,206万元是为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在上述担保中,共有36笔金额为59,506万元(嘉瑞新材29笔计55,466万元,子公司7笔计4,040万元)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中披露。在立案调查期间,嘉瑞新材对上述未及时披露的担保事项分别进行了补充披露,其中2004922,补充公告了24笔,金额36,006万元;20041015,补充公告了10笔,金额20,000万元;2005125,补充公告了2笔,金额3,500万元。

2.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大量资金。

嘉瑞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及其旗下的一系列关联公司,通过各种往来款和嘉瑞新材账外银行借款的方式大量占用嘉瑞新材的资金。截至20031231,占用资金余额为38,779.33万元;截至20041231,占用资金余额为61,922.84万元。而嘉瑞新材在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中均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直到2004913,嘉瑞新材才补充公告称关联单位占用其资金19,611.49万元,在20041129,嘉瑞新材又补充公告称关联单位累计占用其资金49,226.01万元。

3.未披露大量银行借款。

截至2004930,嘉瑞新材共有未归还贷款42笔计67,805万元。其中有9笔计18,580万元(其中20035笔,金额为13,780万元;20044笔,金额为4,800万元)在收到贷款后没有及时入账。在调查期间,嘉瑞新材在2004923才对上述未入账的贷款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并在2004930才一次性补充入账。

(三)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了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大有,持股比例29.85%)、第二大股东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投资,持股比例11.72%)、第三大股东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荣,持股比例11.40%)、第四大股东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物贸,持股比例原为0.62%,后增至1.44%)等单位,同时在2002年年报、2003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未发现本公司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上述四名股东均系湖南鸿仪以其员工的名义出资设立并控制的公司,其最终控制人为鄢彩宏。

在通过相应担保、贷款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或者在通过嘉瑞新材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2004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中,时任董事长肖贤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万新红、段军、于立群、李健、曾宏志、廖正品、刘金水、彭建刚、彭隆、邹奕红、王晓勤和肖宗海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嘉瑞新材年度财务报告、公司财务资料、董事会决议、相关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嘉瑞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和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嘉瑞新材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肖贤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兼财务总监万新红、董事段军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于立群、现任董事长李健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刘金水、彭隆、彭建刚、邹奕红、廖正品、曾宏志、王晓勤、肖宗海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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