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7]10号)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平、公正,树立和维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专业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各种说情,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事宜。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认为本人处理案件时可能引起他人对案件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活动中,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见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处理工作秘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工作秘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行政处罚或案件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工作人员身份;不得利用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影响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监会各项纪律、作风要求,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品行,忠实执法,全心全意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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