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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海外上市 非法出售股票 骗得钱财二千万
【时间:2006年12月25日】        【来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字号:      

上海高院终审判决集资诈骗主犯潘学成无期徒刑

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学成、韩枫集资诈骗、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金燕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桃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金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鉴于宗丽群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2004年4月,潘学成(台湾省籍)、韩枫通过他人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向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同年5月,潘学成、韩枫获悉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后,又与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在海外设立公司,设定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学成即指使韩枫通过他人以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等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学成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学成、韩枫还指使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孔祥宏(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拔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在销售王氏股票过程中,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  同年7月至10月,潘学成、韩枫先后又以张桃盛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金燕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环球大厦、新世纪广场、东方路等处设立销售点。潘学成、韩枫分别让张桃盛、宗丽群、金燕、孔祥宏等人负责在上述各点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每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潘学成、韩枫还以赠送、打折名义欺骗承包人和公司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借此蒙骗被害人。同年9月,陕西唐宇获悉潘学成、韩枫等人做不实宣传、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后,即拒绝在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并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为继续实施诈骗,潘学成还指使韩枫私刻了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群安签名,继续对外销售股票。

  同年11月,潘学成等人对外宣称的上市期限将至,为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潘学成以其个人名义通过律师以10万美元价格购买了TUTTLE公司(该公司系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备,但未获上市资格)。同年12月13日,潘学成、韩枫召开新闻发布会,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公开交易。会后,潘学成对外继续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某等数百名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张桃盛负责出售股票140余万股,宗丽群负责出售股票190余万股,金燕负责出售股票29万余股。

  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学成、韩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金燕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金燕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宗丽群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当前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有发生、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有关专家提醒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营证券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不要被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自觉知法、懂法、守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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