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各个频道导航  ︱  政务公开  ︱  公告频道  ︱  监管频道  ︱  专题专栏  ︱  在线办事  ︱  信息服务
公共频道
· 发审会公告
· 市场禁入
· 责令整改
· 审核批复
· 处罚决定
· 招标公告
· 复议决定
监管频道
· 发行监管
· 市场监管
· 机构监管
· 公司监管
· 基金监管
· 期货监管
· 境外发行
· 稽查
专题专栏
· 保荐信用监管
· 两法专栏
· 会计准则
· 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 股权分置改革
·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 公司债券
政务公开
· 概况信息
· 政策发布
· 通知公告
· 计划规划
· 政务动态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在线服务
· 行政许可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申报
· 在线咨询
· 状态查询
· 结果公示
公众参与
· 领导信箱
· 投诉信箱
· 来信回复
· 征求意见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图文直播
· 政务论坛
信息服务
· 公告白皮书
· 统计信息年鉴
· 投资者关系
· 预先披露
· 研究报告
· 统计信息查询
用户频道
·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拟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QFII/QDII
· 投资咨询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失效法律  
  失效法律
 
(失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3年08月04日】        【来源:】               【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 证监机字[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

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

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

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

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

票总金额的1%-2.5%。

  2。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协商确定。

  3。承销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