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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年02月12日】        【来源:】               【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6]5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5]13号,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重要的把关者之一,承担着为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提供独立的、有合理保证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责任。在2005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工作,采取事前通报监管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督导、事后抽查等有效措施,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同时,应正确区分审计责任与监管责任。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提示,监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并非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的全部问题,对审计工作的监管并不表示对其审计报告的认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审计报告的事后监督权。

二、年报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各证监局应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制定年审监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监管责任人,提前开展对监管责任人员的培训,确保年报审计监管质量。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原则上应覆盖本辖区所有上市公司及负责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各证监局可从辖区整体情况出发,结合以往年报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监管中发现疑点的上市公司,确定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重点公司,使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

三、年报审计的信息沟通工作

    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各证监局应以书面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通报以往年报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审总结等监管工作要求。对年报审计重点公司,各证监局可采取约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等方式,向会计师事务所通报证监局日常监管、专项核查及投诉举报等过程中掌握的具体监管信息和监管疑点(上市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过程中,各证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审计计划安排,谨慎考虑对重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派员进行现场监管。但在现场督导过程中,要主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替代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判断。同时,要注意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现场督导的工作质量。

四、年报审计的事后检查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各证监局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总结,结合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情况,采取事后现场抽查、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总结、调阅审计工作底稿、约谈注册会计师等监管措施,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了解辖区上市公司的基本审计情况。事后检查应重点关注:审计计划是否充分,是否体现重点审计领域,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是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予以充分的关注;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对存在重大异常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了必要的补充程序;是否合理发现和揭示公司的舞弊行为;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底稿是否清晰、完备;提出的监管要求是否已在审计过程中落实,重大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出具审计工作总结及其他专项说明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重大审计程序缺陷或相关取证有重大瑕疵的问题,可责成会计师事务所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重新评估其专业意见。

五、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总结

5月底前各证监局应向会计部、上市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执业情况总结,对本辖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执业情况总结应同时对非本辖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各证监局应向其注册地证监局书面反馈专项执业情况评价。

会计部、上市部将统一组织各证监局召开年报审计案例分析座谈会,总结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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