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各个频道导航  ︱  政务公开  ︱  公告频道  ︱  监管频道  ︱  专题专栏  ︱  在线办事  ︱  信息服务
公共频道
· 发审会公告
· 市场禁入
· 责令整改
· 审核批复
· 处罚决定
· 招标公告
· 复议决定
监管频道
· 发行监管
· 市场监管
· 机构监管
· 公司监管
· 基金监管
· 期货监管
· 境外发行
· 稽查
专题专栏
· 保荐信用监管
· 两法专栏
· 会计准则
· 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 股权分置改革
·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 公司债券
政务公开
· 概况信息
· 政策发布
· 通知公告
· 计划规划
· 政务动态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在线服务
· 行政许可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申报
· 在线咨询
· 状态查询
· 结果公示
公众参与
· 领导信箱
· 投诉信箱
· 来信回复
· 征求意见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图文直播
· 政务论坛
信息服务
· 公告白皮书
· 统计信息年鉴
· 投资者关系
· 预先披露
· 研究报告
· 统计信息查询
用户频道
·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拟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QFII/QDII
· 投资咨询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基金监管  
  基金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第4号
【时间:2005年09月27日】        【来源:】               【字号:      

 

3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半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七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半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一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_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半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十六条 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的下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八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十九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就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基金半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合同于本报告期生效,或者上年度基金年度报告免于披露的,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本报告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本报告期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四)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本报告期末或期间的数据。

(五)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