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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监管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年11月10日】        【来源:】               【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6]153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一步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简称《会员制规定》),推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报告期

年检对象是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告期为2005112006630

二、参检机构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2005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2005年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应按《会员制规定》要求,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对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全部存入专用银行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计提基础与比例是否达标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与媒体单位签订的全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材料申报

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068 15 日前将年检报送材料及电子版年度检查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一式两份)。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按年检报送材料的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06815日前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证监局2006815日后不再受理年检报送材料。

(二)证监局审核和现场检查

1.各证监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参检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2.各证监局结合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日常监管情况,对参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表(参考要点见附件1)。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 也可以请注册地证监局协同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填写现场检查表,200695日前将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总结、日常监管情况及相关建议通报注册地证监局并抄报中国证监会。

3.各证监局根据参检机构报送材料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填写年检审核表(附件2),提出对参检机构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建议通过年检、建议不予通过年检、建议限期整改三类。对限期整改的机构,相关证监局应当在初审意见中提出整改建议,由我会统一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相关证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我会再决定是否通过年检。

4.证监局应当于2006912前完成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将包括年检初步意见、现场检查总结等内容的年检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表、年检审核表及其电子版,参检机构提供的年度检查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电子版等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5.各证监局应当将参检机构的年检申报材料、年检审核表、现场检查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

(三)中国证监会复核及公告

1.中国证监会对各证监局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复核。

2.中国证监会依据证监局年检意见,结合复核情况,进行批复和公告。

(四)后续事项

证监局督促通过年检机构持有效证件,到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通过专用章,参检机构较多的地区可以统一由证监局办理。

各证监局应当及时收回未通过2005年度年检、2004年度暂缓通过年检且验收不合格的机构的业务资格证书,上交中国证监会统一处理。

四、年检标准

(一)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

2.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的;

3.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

4.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6.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7.未按《会员制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停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立、使用和管理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提存风险准备金,规范媒体栏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9.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0.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报告期内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按要求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

5.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7.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8.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9.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10.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11.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

13.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

14.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情节严重的;

15.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6.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1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有关要求

(一)各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年检工作计划,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证监局应当对每个参检机构至少安排两人共同检查,现场检查中应当及时固化有关证据。

(三)对会员制业务检查是本次年检工作的重点。各证监局应当对机构落实《会员制规定》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对书面报告不再从事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其未到期会员的后续服务和投诉处理情况,并对其新开展的业务模式及新产品等进行检查。

(四)各证监局要重点关注公司人员管理的情况,将人员管理情况作为机构能否通过年检的重要因素,同时需要关注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持续执业的法定要求,并将人员违规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监局应当将日常监管与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将年检内容融入日常监管;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六)各证监局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现场检查表参考要点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审核表

 附件1 证监局封面.doc
附件1 现场检查要点.xls
附件2 证监局封面.doc
附件2 年检审核表.xls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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