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国合字[2007]40号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所设立北京代表处,其名称为: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北京代表处(Korea Exchange,In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二、批准韩昌佑(韩国护照号YP1863707)担任你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