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所设立北京代表处,其名称为: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Singapore Exchange Limite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二、批准罗怡德(旅行证号码:T00059760)担任你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