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国合字[30]号
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批准你所设立北京代表处,其名称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New York Stock Exchang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二、 批准杨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10522197008120259)担任你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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