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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批复
 
关于同意筹建银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时间:2006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      

关于同意筹建银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2002年8月8日  证监机构字[2002]240号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

  你们《关于发起设立银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银通证券[2002]办字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以经评估的证券类净资产出资,联合其他有资格的出资人共同组建银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银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中必须包括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评估的证券类净资产。

  二、参与组建证券公司前,各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位,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全部清退,其信证分业方案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证券类净资产须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要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情况和违规负债的清退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此外,还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投资入股的证券类净资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其他以现金出资的单位必须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PT类上市公司,不具备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请予以调整。

  三、请你们和其他有资格的出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我会报送筹建申请文件。筹建申请文件中须包括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各出资人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各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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